正是在这个情势之下,邓正来提出了他的知识观,我称之为社会知识三重功能论,这是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第一大贡献。
进入专题: 民事侵权责任认定 。调查报告根据事实,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自己的不当行为,要求别人买单,与碰瓷无异。借鉴著名的肯尼亚马赛马拉野生动物保护区,它不允许游客自驾游览,这是因为它有1800平方公里,怕游客迷路,所以要乘坐保护区的车辆,由专业的司机驾驶。这不但加重了本案被告的责任,而且加重了所有经营者的责任,最终承受后果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我们评判虎案,不能忘了这一方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这还要公园承担责任,那岂不成了你的违法行为,要我来替你承担责任?这也太荒唐了。但事实上,只要人在车上,就不会有危险。黑名单:政府撒娇的小粉拳? 黑名单究竟是否真的是无关痛痒的小粉拳?还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对其法律基础和制度空间进行考察。
其二,在身份上,一国立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其所遗留的空隙自然需要特定社会规则的补足,而具有正式官方身份的软法理应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更多的重视。而在那些硬法力有不逮或鞭长莫及的领域,则应正式承认社会规则身份并充分发挥其治理效用,这就要求在特定领域为软法的实施创设必要的条件,如通过现代网络通信手段夯实旅游行业熟人社会的基础,使软法的认可、信誉、讥讽等主要效力机制得以切实发生——事实上,舆论对黑名单的关注本身就可被解读为营造软法效力机制的重要一环。首先不应否认的是,黑名单的发布确实具有相当充分的法律基础。就国家旅游局的这份黑名单而言,长出牙齿至少面临如下两方面的限制。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尤其是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80条)。
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第14条又进一步确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另一方面则比较容易被忽视,即黑名单所曝光的部分上榜者在相关不文明行为发生之后,就已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法》等相关规定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华玉敏、王玉珏、周跃等人就均因在飞机上的失当行为被处以时间不等的行政拘留。
硬有硬的好,软有软的优,如何软硬适当,拿捏好该硬则硬、该软则软的均衡点就在技术层面显得格外重要。当然,对既有法律规范的裁量性实施同样颇为重要,不过这种柔性实施本身在相当程度上也可被归入广义软法的范畴。2013年6月13日,有媒体报道河南伊川一家6口人集体在武当山景区石壁上刻字留念一事,被全国数百家网站转载,这一家人随后获封史上最强到此一游。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91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除前述事项外法律尚无规定的,行政法规可先行规定(第9条)。对黑名单既有的法律依据进行判别可知,《旅游法》虽然具有相对充分的法律责任设定权,但除向社会公布外,并未明确信用档案所衍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文论域可简述为:犯罪和刑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只能由法律规定(第8条)。
事后,当事人在采访中羞愧难当,表示再也不打算出去旅游了。目前主流舆论的要点有二:其一,对黑名单的出台抚掌称赞,认为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一些不文明行为确实需要主管部门正视并采取相关积极措施。20位上榜人员中,有的当事人虽已接受过行政处罚但或许尚不足以与其引发的旅游秩序紊乱完全匹配,也有当事人尚未接受任何实际处罚,黑名单的出台从另一个角度创造了新的压力空间,有利于旅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比目前业已公布的20位上榜人员,我们可以更明确地对他们进入黑名单的具体事由和依据作出判断。《暂行办法》虽然在条文上相对细化,但根据国家旅游局官网的信息公开情况,仅能被划入规范性文件序列,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当然亦无权设置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一,关于国家旅游事业发展的总原则。
虽然在立法技术规范上,可以仅代表一种选择的可能性,但限制本身无疑可解读为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程度上将黑名单人员驱逐出旅游共同体的意涵,而这恰是软法压力机制的终极手段。第13条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方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虽然只是一种客观状态的描述,但其实已经在行为人心理记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者简介:郑毅(1983.4-),男,汉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然而,倘若传统的牙齿不再,不文明旅游的硬骨头又应该如何去啃? 首先来看,除却已在事实上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上榜人员不谈,其他尚未为自己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实际付出法律代价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是否毫无损失呢?恐怕未必。由于《旅游法》、《暂行条例》中存在关于设立信用档案、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明确规定,因此黑名单的出台首先就体现了国家旅游局对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执行。
可见,软法虽不一定由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创制,但却具有坚实的顶层设计背景,而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对于硬法未尽之处的重要补充效用,黑名单就是个中典型。具体说来,作为软法机制载体的黑名单主要呈现出四个方面价值。(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除此外,在本文论域中,旅游经营者的内部规章、旅游市场的行业规范、特定类型旅游纠纷的处理习惯等规则均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特征,但却同样在旅游事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它们实际上都属于典型的软法机制。掉完理论的书袋之后,现实案例则同样告诉我们小视前述机制的实施效果是相当不理智的。
另一方面,硬法规范应当在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被优先、充分地适用。一般来说,以《旅游法》为代表的硬法主要体现为基础框架的建构功能:一方面,旅游事业的发展应以硬法为基础。
早在2014年底,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就曾指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其二,许多观点还提出黑名单没有牙齿,对于被列入的游客显得无关痛痒,因而起不到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震慑作用。坊间迅速对此事展开热议,甚至到8月份,英国《泰晤士报》等国外媒体也竞相对此事展开报道。因此,骨头虽硬,却并非唯有百炼钢的硬法之牙方能奈何,以黑名单为代表的软法机制的绕指柔在特定情况下良好的辅助实施效果值得旅游管理者、参与者乃至全社会的充分重视。
以软法治理旅游市场虽然相当重要,但毕竟没有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因此其所依托的硬基础就显得格外重要。其实,前述这些没有牙齿的实施机制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名字——软法。
黑名单显示,唐代东在青海某景区游览时攀爬主题雕像照相并将照片在网络上传播,而李文春则在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内攀爬红军雕塑照相被其他游客拍照记录后在网上传出,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众广泛谴责。其三,在技术上,诸如前述法律保留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为不文明旅游行为监管带来的制度性挑战集中反映出传统硬法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的诸多无奈,这是由法律体系的复杂性、稳定性以及刚性所决定的,而黑名单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实施效果则使软法的补充效用更加显而易见。
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软法在旅游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补充和辅助功能同样不容忽视,这则是由如下四个方面所决定的。